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章程

第一章  总 则

第一条  本会的名称为“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”。英文名称:China Collector of Calligraphy&Painting Association,英文缩写:CCCPA。

本会是由中国书画收藏家、鉴赏家、书画理论家、著名书画家、篆刻家等自愿结合的专业性,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。

第二条  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坚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,坚持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、新思想、新战略指导协会建设。团结书画收藏界各方面的专家学者,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加强对优秀书画艺术的收藏、弘扬、研究与交流工作,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,为继承祖国传统书画艺术贡献力量。

第三条  本会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本会为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、发挥作用提供经费、场地等必要条件。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直属机关工委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四条  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长。

第五条  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。本会网址:www.zgshscjxh.com


第二章  业务范围


第六条  本会的业务范围

(一)团结国内外收藏家、艺术家、专家、学者、书画收藏爱好者;

(二)帮助会员在国内外举办书画展,开展国内外书画收藏交流活动;

(三)帮助书画收藏者进行藏品鉴定,并出具鉴定证明;

(四)帮助会员出版书画著作;

(五)定期举办学术交流、讲学、笔会与联谊等活动;

(六)为藏品走向市场服务。

通过以上工作,使中国书画艺术成为联系和促进国内外人民友谊的纽带,促进中国书画收藏和流通健康发展,成为提高人民文化素质、艺术修养的阵地。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、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  


第三章  会 员


第七条  本会的会员为: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。

第八条  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,承担本会的义务,维护本会的信誉,爱国守法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收藏已故和现代著名书画家作品十幅以上;在书画艺术界,书画收藏界有一定的权威和影响;

(四)凡国家正式注册有法人资格的,与书画收藏等文化事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均可申请团体会员。

第九条 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藏品照片(注明年代作者);

(二)填写本会“入会登记表”;

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条  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,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 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五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  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三条  本会会员退会,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  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;

(二)长期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。

第十五条  本会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会的相应职务、权利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六条  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及时在本会或网站向会员予以公告。


第四章  组织机构


第一节  会员代表大会


第十七条 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负责人的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八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(九)决定终止事宜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 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至少每5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;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十九条  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/2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,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  

第二十条 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。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按得票数确定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/2;

(三)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四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(五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。


第二节  理事会


第二十一条 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,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;

(二)必须是本会会员;

(三)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第二十二条  本会理事的选举与罢免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,向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/5。

第二十三条  本会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 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四条  本会理事的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,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,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第二十五条  本会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第二十六条  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;

(三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/5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会员吸收、除名;

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一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二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            

(十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七条  理事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

第二十八条  本会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每届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九条  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以用通讯方式召开,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下列事项:

(一)负责人的调整;

(二)决定成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等。

第三十条  经本会会长或者1/5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议的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第三节  负责人


第三十一条  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1名。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/3;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 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,自觉接受协会党组织的政治领导,积极支持协会党组织开展工作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职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
(八)会长、 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、秘书长。会长、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担任,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
第三十二条  本会负责人任期同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

第三十三条  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,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四条  本会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20日内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。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五条  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组织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。

第三十六条  本会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,以及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;

(五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;

(四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五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七条 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必须制作会议纪要,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5年。本会的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
第四节  监事会


第三十八条  本会设监事会,监事任职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三十九条  本会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四十条  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一条  本会监事(会)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列席理事会,会长办公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 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 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 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政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;

(七)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四十二条  本会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职。

第四十三条  本会监事(会)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。


第五节 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
第四十四条  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财务管理办法》、《网站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第四十五条  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.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六条  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四十七条  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果内部发生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
第五章 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


第四十八条  本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,包括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四)利息;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九条  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。

第五十条  本会的收入除用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第五十一条  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会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完整、真实。

第五十二条  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,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三条  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。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,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增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五十四条  本会重大资产配制,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。

第五十五条  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和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受到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第五十六条  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会章程行为,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五十七条  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
第六章 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
第五十八条  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增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,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会的内容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第五十九条  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共监督。

第六十条  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
第七章  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六十一条  本会章程的修改,应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前,经请示上级有关机关审核同意批复后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方可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六十二条  本会修改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
第八章 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第六十三条  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四条  本会终止前,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六十五条  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六十六条 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
第九章  附则


第六十七条  本章程经2017年8月9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八条  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